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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石*、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罗**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8月28日,被告石*因办急事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立借据为证,被告石*借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某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借据,证明被告石*借到原告8万元,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蔡某某应对欠款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3、结婚登记证明,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石*、蔡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石*、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8日,被告石*立下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某某老师人民币大写(现金)捌万元整(¥80000)。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上述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石*的借款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石*向原告借款8万元,有被告立下借据为证,应由被告石*偿还。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石*借款8万元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蔡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所以,两被告应对借款8万元共同偿还。上述债务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8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石*、蔡某某共同偿还欠原告陈某某的借款8000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石*、蔡某某共同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一并付清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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