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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云与被告赖**、赖*、胡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花*云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花*云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花*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4元,因原告花*云撤诉减半收取182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花*云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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