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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德学与李**、苏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德学诉被告李**、苏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因被告已主动偿还借款而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德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兰德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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