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蒙柳娟诉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娟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因被告黄**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娟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宣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蒙*娟诉称,原告曾较长时间在被告开办的酒店做工。2013年1月26日和2013年4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缺,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1月26日借2万元,2013年4月5日借3万元,两次借款都有借条为据。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借款半年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推说未曾有钱而不还。到了2014年,仍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4713元(20000元×6.37‰×19个月+30000元×6.37‰×12个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被告已偿还370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余下13000元及利息4713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没有作出答辩和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蒙**曾较长时间在被告黄**开办的酒店做工。2013年1月26日和2013年4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1月26日借2万元,2013年4月5日借3万元,两次借款都立下借条,借条均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推说未曾有钱不还。审理中,被告分两次归还了37000元,余下13000元仍未归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张、原告庭审陈述为凭,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3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其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还清。被告黄**出具两张借条,向原告蒙**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中,被告黄**分两次归还了37000元,尚欠的13000元,被告黄**应当进行清偿。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起诉之日前利息4713元,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没有约定给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且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催告被告还款具体时间,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返还原告蒙**借款13000元。

二、驳回原告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被告黄**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