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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联合会与丘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州县××人联合会诉被告丘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进行和解,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象州县××人联合会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象州县××人联合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象州县××人联合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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