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策诉被告江**、谭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申请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叶*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裁定书
莫**与林振都、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志欢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严**、张*等与严金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林**、广西华**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韦*与韦*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覃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覃大光诉被告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