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兴法执字第446号李**与覃兰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依据(2011)兴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覃兰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35320元,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覃兰彩于2014年6月25日自动履行执行款35320元,本院于6月28日支付给申请人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