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依据(2011)兴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覃兰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35320元,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覃兰彩于2014年6月25日自动履行执行款35320元,本院于6月28日支付给申请人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