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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娟诉被告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娟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诉称

原告马**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白**独任审判,在本案开庭前,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马**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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