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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玉区法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周**一次性还款45000(其中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240元,受理费2760元)元给申请执行人谢**的,申请执行人谢**则自愿放弃追偿被执行人周**余欠的部分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2694元由被执行人周**负担。被执行人周**当即依协议约定直接还款4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谢**收取并缴交本案执行费2694元到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笫(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玉区法民初法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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