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陆*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玉林市玉林城区教育东路东南侧富林:金桂丽湾(绿兰园)L15幢2304号房屋一套属被执行人黄**所有,且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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