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禤进德诉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是25元。由原告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陈**与李*、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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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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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坚与谭*、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方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