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坚与被告谭*、陈**、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坚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坚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是33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0元,合计5365元,由原告成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