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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坚与杨*、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与被告杨*、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邝**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成*、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杨*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410000元,约定工程结束后归还。谭**是被告杨*的妻子,杨*的借款属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被告杨*的工程早已结束,经原告向被告追要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1000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2、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

3、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

4、结婚证,证明被告婚姻关系;

5、土地证;6、土地证;7、房屋证。

5-7证据,证明被告财产情况,被告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本院查明

被告谭**无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被告谭**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合对原告证据分析认证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杨*、谭**是夫妻。杨*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410000元,约定工程结束后归还。被告杨*承包的工程于2013年8月完工,经原告追要,被告未能归还借款给原告。2015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还款。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所有的在玉林城区的房屋,财产保全费19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41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被告借原告款,用于建设工程,约定工程完工后还款。被告杨*的工程早已完工,被告杨*没有依约还款给原告,对原告起要求杨*还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谭**与杨*是夫妻,杨*借款用于工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应由杨*、谭**共同偿还,对原告要求谭**还款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谭**归还借款410000元给原告成坚。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7450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9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07,开户行:中**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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