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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梁*知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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