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是5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70元,合计932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