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是387.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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