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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限公司诉陈锐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宁延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原是原告的股东并担任过总经理职务,双方没有相关的借款协议。被告本案中提供被告签写给原告公司的数十张领(借)款单属于办理公司事务暂借,系单位内部财务问题关系,如原告认为被告暂借之后没有提供相关凭据销账,占用公司资金未还,如协商不成,则应作为刑事案件向相关部门举报。因此,原、被告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上述理由,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玉林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收受理费18561元,退回给原告玉林市**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因本院已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进行财产保全,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玉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玉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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