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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禤干担任记录。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给原告陈**。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负担。

上述义务,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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