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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玉区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海南XX**司玉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南XX**司玉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玉中民一终字第226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XX已归还借款本金4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交纳执行费50元。余下不足清偿部分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海南XX**司玉林分公司自愿放弃追偿,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中民一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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