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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区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XX信息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XX信息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玉林市XX信息服务部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XX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支付自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9月18日逾期利息125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80元。本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梁XX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梁XX的银行存款948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9430元已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4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玉林市XX信息服务部本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XX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支付自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9月18日逾期利息125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80元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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