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3)玉区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宁X与被执行人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X与被执行人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8857.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一次性履行借款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宁X,并交纳执行费333元,余下不足清偿部分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宁X自愿放弃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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