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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区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卢X与被执行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X与被执行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023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于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2月4日分4次缴款共计23516元到本院,扣减本案执行费204元后,已支付23312元给申请执行人卢X领取,该款项其中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033.32元,本案受理费23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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