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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区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周X与被执行人梁X、何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梁*、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于2013年2月20日归还借款105200元(其中本金80000元,利息25200元),并缴纳诉讼费900元、执行费1114元、评估费7563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不足部分的利息,并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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