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黎**等4人诉被告黄**、巫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罗**、罗**、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50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等4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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