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李**等人与被执行人苏*、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的梁某媛、李**、李**、李**、李*、李*源、李*坤、李*甲与被执行人苏*、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2000元及利息。在2014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苏*、李*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请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在中国农**限公司北流市白马分理处账户(账号:6228480840011917712)有资金来往,依照《中华人民

冻结被执行人苏*在中国农**限公司北流市白马分理处账户(账号:6228480840011917712)的存款人民币至5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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