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马仔与被告范*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揭马仔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揭马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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