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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齐*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齐*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被告薛**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齐*借款47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邓**借款21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两张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也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故请求判令被告薛**偿还原告借款688000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薛**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时间和金额不实,借款时间是从2013年开始,总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被告已向原告还息7.8万元。不应再计算资金利息,因为2015年1月14日及2015年1月15日的借条上约定不计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7月12日、10月21日,被告向二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约定资金利息月息4%。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资金利息后,2015年1月14日被告与原告齐*通过结算,被告向原告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u0026ldquo;借到齐*人民币肆拾柒万贰仟元正(472000.00),此款不计息。此据,薛**,2015年1月14日。u0026rdquo;2015年1月15日被告与原告邓**通过结算,被告向原告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u0026ldquo;借到邓**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正(216000.00),此款不计息。此据,薛**,2015年1月15日。u0026rdquo;现原告催收款无果而酿成纠纷,故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起诉来院,提出了前述之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负有按期、足额清偿借款的义务。被告未偿清全部借款,原告要求其偿清借款,合法有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资金利息被告在借条上已明确载明:u0026ldquo;此款不计息u0026rdquo;,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借款216000元、偿还原告齐*借款47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80元,由被告薛**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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