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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邓大军、被告巴中市长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忍与被告邓大军、巴中市长林*投资有**、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忍于2015年7月17日以愿与三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何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何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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