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忍与被告邓大军、巴中市长林*投资有**、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忍于2015年7月17日以愿与三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何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何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