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登群与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申请执行人闫登群与被执行人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闫登群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中本院虽依据闫登群的申请作出(2014)通民保字第1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徐**之子刘*购买的房屋,但该房屋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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