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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许**、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许**、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棱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管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丹**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是伪证,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达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许**结婚后的经常居住地在丹棱县,现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所在地的丹棱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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