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郭健诉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陈**与胡*、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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