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吴某某与李**、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叶某某、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阿*、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某某与王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某与白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高某某、梁*、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