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乔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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