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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米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米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米某某、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雷某某诉称,被告米某某系曹**之妻,曹**于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雷某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李**为担保人。2014年6月曹**病故,原告雷某某多次向被告米某某、李**索要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米某某偿还原告雷某某借款2万元及从2014年3月13日至现在所产生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借据一支,证明2013年9月13日被告米某某丈夫曹**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息2分,并由被告李某某担保。

被告辩称

被告米某某辩称,被告不识字,也不知道被告丈夫曹**向原告借款。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米某某丈夫曹**借款是事实,由被告李某某担保也是事实,但借款人使用了借款,应由借款人偿还。

被告米某某、李**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借据被告米某某认为对借款不清楚;被告李某某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据,系原始书证,且有曹应富的签名和捺印,被告李某某无异议,被告米某某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9月13日被告米某某丈夫曹**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0‰,并由被告李某某担保。后曹**将利息清至2014年3月13日再未偿还。2014年6月曹**病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雷某某与曹**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借款事实发生在曹**与被告米某某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米某某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米某某辩称并不知晓该笔借款,本院认为,此笔借款虽以曹**名义所借,但被告米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曹**个人债务,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其辩解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某某作为保证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4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

二、被告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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