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史*与郭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梁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某与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白某某、薛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叶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张*、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某某与魏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刘某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