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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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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