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某某、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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