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方某某、郭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司迎宾路支行的工资津贴收入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方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司迎宾路支行的工资津贴卡271011240110900058451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从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二、将被告郭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司迎宾路支行的工资津贴卡271011240110900058561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从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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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