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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告与被告李*的丈夫白某某(已死亡)系同村村民,白某某因家庭生产经营和投资周转需要于2013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利率30‰,口头约定两个月偿还,后白某某去世,原告去被告家里向被告李*催要借款,被告李*拒不偿还,所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88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借据一支,证明2013年3月28日被告丈夫白某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30‰。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周**曾带原告去被告家和被告要过钱。

被告李*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不予认可。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始书证,有白某某的签名和捺印,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吴*与白某某(被告李*丈夫,已死亡)系同村村民,白某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30‰,后白某某死亡,原告向被告李*催要借款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白某某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借款事实发生在白某某与被告李*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规定,应予调整,月利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因原告请求支付8800元的利息,故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总额不能超过8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吴*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总额不超过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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