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3300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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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张**与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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