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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张**、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3300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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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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