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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