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光荣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光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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