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靖边县支行与被告冀世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邱某某诉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与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某某与靖边县新桥农场、靖边**西滩分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高**、孟**、高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段**、董**、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高**、孟**、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