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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靖边县支行与冀世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靖边县支行与被告冀世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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