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石*、赵**、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原告张**与被告张*、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与被告杨**、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高*某、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乔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与被告李**、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