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原告王*、王*与被告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屈**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韩**、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某某与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常春兵、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高**、高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诉被告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