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某某商贸**公司与杨某某、杨**、张某某、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诉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