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刘**、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提出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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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腾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