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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靳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4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得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现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3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靳宪章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属实,但待有偿还能力再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得10000元,未出具借条,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现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其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要求被告随时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另外,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请求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靳**向原告陈**偿还借款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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