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申请执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白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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