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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诉董**、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董**、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董**、被告王*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8月份至2014年5月份,二被告以其夫妻经营理疗店和给婆婆、孩子看病为由,分7次向原告借款总计1335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后因原告生病生活困难,向二被告多次主张权利,但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却,到至今打电话也不接,原告认为二被告不讲诚信严重侵犯自己的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3500元,违约金6675元,共计1401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董**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我向原告借款133500元,违约金6675元,共计140175元,但我现在监狱服刑,无法偿还借款,只能等我出狱后才能偿还。

被告王*代理人辩称,王*与董**已经离婚,借款用于被告董**做生意,双方离婚也是因为这事,希望原告不要再来我家里找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七张,证明被告董**向原告借款164000元的事实,现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3500元,违约金6675元,共计140175元。

二被告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同时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综合原、被告陈述及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借条七张,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被告董**以其夫妻经营理疗店和给婆婆、孩子看病为由,分7次向原告借款总计1335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七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3500元,违约金6675元,共计14017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与被告董**、王*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被告董**、王*未及时清偿原告借款,致使发生纠纷,系二被告怠于履行义务所致,二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王*辩解,该借款用于被告董**做生意,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故其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3500元,违约金6675元,共计14017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主张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董**、王*偿还原告宋**借款133500元,违约金6675元,共计140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552元,由被告董**、王*各承担7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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